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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钦德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案

  发布时间:2015-11-01 21:00:29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4)龙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钦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5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3日下午14时22分许,在中铁十七局郑徐高铁一分部任挖掘机工人的被告人孙钦德操作一台“柳工”牌挖掘机在本市柳园口乡南官庄村段施工时,虽看到附近有“国防光缆”安全标示墩警示,但未安全施工,致使埋于地下的陇海一级光缆干线被挖断,该光缆于同日19时20分被修复。由于该光缆被挖断造成国干网、省干网和军网约5小时的信号传输中断。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钦德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钦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按照别人的指令进行的,没有贸然施工。警示标志一般情况下应该在地下光缆之上,而本案中的警示标志离光缆有五米左右,不容易引起别人的注意。并且,案发后被告人单位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鉴于上述情况,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2、一审事实和证据

证据:

    1、相关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到案情况说明,证明了被告人孙钦德到案的经过;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中国人民解放军72915部队及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证明了被害单位的报案情况;谅解书、协议书和收据,证明了被害单位已收到赔偿款并对被告人孙钦德表示谅解的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3、证人证言

    (1)王攀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孙钦德将光缆挖断时的情况。

    (2)刘金祥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孙钦德将光缆挖断后的情况。

    4、被告人孙钦德的供述,证明了被告人孙钦德失误将光缆挖断的经过。

    上述证据均经开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均予确认。

    通过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0月23日下午14时22分,在中铁十七局郑徐高铁一分部任挖掘机工人的被告人孙钦德,操作一台“柳工”牌挖掘机,在本市柳园口乡南官庄村段施工时,虽看到附近有“国防光缆”安全标示墩警示,但未安全施工,致使埋于地下的省干光缆被挖断,该光缆于同日19时20分被修复。由于该光缆被挖断造成国干网、省干网和军网约5小时的信号传输中断。造成了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县级广播电视光缆传输中断。

    3、一审判案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钦德在看到施工现场附近有国防光缆的警示标志后,应该预见自己的挖掘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其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将地下光缆挖断的后果。孙钦德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孙钦德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孙钦德所在单位已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被害单位表示对孙钦德予以谅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孙钦德系过失犯罪,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4、一审定案结论

    被告人孙钦德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解说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结合本案,被告人孙钦德在看到施工现场附近有国防光缆的警示标志后,应该预见自己的挖掘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其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将地下光缆挖断、中断信号传输5个小时的严重后果,属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责任编辑:龙亭法院-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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