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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办理暂住证的培训合同无效

——何洪诉开封市亿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1-19 19:00:01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4)龙法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何洪。

    被告:开封市亿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代被告负责招收封丘本地学员,被告负责为学员办理开封地区暂住证后安排原告代收的学员的培训、考试。每个学员交1000元定金,自2013年6月至10月,原告先后向被告交付定金78000元。后被告安排原告招收4个学员进行了考试。原告自认扣除费用5500元。

    【案件焦点】

    约定被告为原告所在地区的学员办理开封地区的暂住证,违反了有关规定,为无效合同。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被告订立口头合同,让被告为原告所在地区的学员办理开封地区的暂住证,违反了有关规定,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因该合同收取的定金应予以返还。但被告已安排原告招收的四个学员进行了考试,此部分费用应从总定金中予以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请求损失费27500元因未提供证据,对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开封市亿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洪定金72500元。

    二、驳回原告何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暂住证申领办法》中规定: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学习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本案的居间合同所涉及的学员培训属于“学习”的性质,按照规定应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而不申领暂住证。原、被告订立的口头合同中,让被告为原告所在地区的学员办理开封地区的暂住证,违反了有关规定,则此合同为无效合同。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结果。

    编写人: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郭兵

    (0371-23809086;158*****;k12666@163.com)

责任编辑:龙亭法院-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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