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马某盗窃案,判处马某单处罚金五千元。
2010年4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到河南大学仁和公寓3号楼518室,趁无人之机盗窃宗某价值3820元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已退还被害人。2010年4月6日,被告人马某趁人不备盗窃同宿舍漆某某建设银行卡及身份证,到银行偷取现金90元,后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马某在公安机关讯问前,向被害人承认了偷窃电脑的事实,可视为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表示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马某是在校读本科的学生,本应先学做人,再学做事,由于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戒犯罪,教育挽救罪犯,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