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媛(曾用名郑文)、刘亚超等人非法经营一案,我院(2014)龙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30日生效。依据该判决第十六项“涉案赃款2855049.09元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之内容和相关规定,我院退赃工作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将退赃执行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退赃对象
本次退赃对象不局限于已登记在案的被害人,还包括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从开封市开发区智胜软件有限公司、开封市经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市锴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市鼎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市正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丘胤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楚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鸿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天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购买炒股软件并接受上述公司股票证券咨询分析等服务、尚未报案的其他人员。
二、申报时间与材料
上述人员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携带下列申报材料向本院执行局申报登记
1、购买和升级炒股软件的付款凭证;
2、通过QQ等方式接受股票证券咨询分析服务的聊天记录等材料;
3、陈述事实经过的报案材料;
三、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通讯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私访院村龙亭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蔡鸿亮、秦广文
联系电话:0371-23809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