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韩某强奸案,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2月2日晚19时许,被害人刘某某从南阳乘车到开封市星云山庄找亲戚,因于晚未找到,到位于开封市北郊乡孙李唐庄村被告人韩某开办的同鑫装饰店内向路,被告人韩某答应帮忙找人,同燃油助力车带被害人刘某某吃过饭后称天太晚了不好找人,又将其带回自己的装饰店内,强行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又用助力车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西门大街天波宾馆安排了住宿。2月3日8时许,被告人韩某去天波宾馆接被害人刘某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保护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被告人韩某利用时间、地理环境的因素,使被害人刘某某不敢反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