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高某盗窃一案,7名人民陪审团成员受邀参加了庭审,审理后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5月3日夜,高某在本市北郊乡汴和耐火材料厂东侧,盗窃中国网通公司开封分公司价值8570元的电缆线200对80米、100对240米、50对80米、10对80米。2008年9月10日凌晨,高某在本市北郊乡老年公寓西侧,盗窃中国网通公司开封分公司价值9780元的电缆线200对225米、50对75米、10对150米。
庭审后,人民陪审团成员认真讨论,发表了综合意见。合议庭结合具体案情,在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团的意见的基础上认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高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