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朝阳法官,河南省杞县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6年进入杞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审判员、民二庭副庭长,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和优秀法官。2013年4月调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工作,现任该院民一庭庭长。
作为一名身处基层法院审判最前线的法官,万朝阳同志灵活地运用"审、裁、调、判"等各种司法技巧,妥善地调处了大量的民事法律纠纷。在审判活动中,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勤勉敬业,恪尽职守,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通过公正执法和加强司法调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审结的案件无因处理不当而矛盾激化,无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通过调解,化解了大量了社会矛盾,受到当事人好评。所办案件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群众服,真正做到了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一、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及时审结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万朝阳同志对所受理的案件及时审理,同时加大调解力度,注重调解技巧,穷尽调解方式方法,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谐方式解决纠纷,以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从而在审判工作中兑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力争达到 “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对难以调解的案件,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及时审理和判决,以快捷的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弱势群体诉讼的案件,给予特别关照,最大限度地给他们提供方便和法律服务。
第二、灵活执法,追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公正是法官的生命,创新是法官所肩负的时代使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反映在法院的审判之中。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新类型案件,万朝阳同志注重探究公平正义并灵活地运用于审判实践,积极透过自身的司法工作,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办案时既强调严格执法,又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例如他审理的路某几人诉林某生命权纠纷一案,2013年4月20日晚上7时,路某召集林某等人在开封一家饭店聚餐,约晚上9时散席,酒后林某将路某送至宾馆。2013年4月21日凌晨1时25分,路某在驾车返回郑州途中逆行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路某死亡后,其所在公司赔付家属损失500000元。路某家属起诉林某,要求其赔付损失50000多元,该案双方矛盾较大,原告方坚决要求林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被告认为其已尽到责任,一分不赔。万朝阳同志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均不退让,无奈,他在开庭后当庭作出判决,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他将本案涉及的法理及法院判决的依据详细向双方进行讲解,并做了大量工作,动员林某主动拿出2000元补偿给原告方,原告方则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再上诉,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情系群众,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开封系经济欠发达地区,很多当事人经济困难、法律知识欠缺。作为一名民事法官,万朝阳同志在审判实践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时刻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融入到每一个案件中。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他坚持"四条法则":一是融法、理、情于一体,设身处地体察当事人的疾苦,决不下与情理不符的判决;二是认真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决不让弱者因为不懂怎么打官司而吃亏;三是深刻理解法律精神,用足用活法律,决不让有理的当事人得不到公正;四是快审快结,让当事人得到最快最好的救济,绝不让正义晚点。
第四、服务大局,忠实履行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使命。化解权益纷争,疏导群众情绪,用法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时代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也是每一名法官的责任。在办案过程中,万朝阳同志始终保持大局意识,把法律的权威、人民的利益、社会的稳定时刻铭记在心,力求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和谐统一。在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寻找最佳的时机,找准最有利的切入点,将一个个"干戈"化为"玉帛"。
第五、清廉如水,严格恪守依法办案的职业操守。依法办案是司法公正的标志,廉洁奉公是人民法官的本色。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万朝阳同志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一名人民法官,严格恪守法官的职业道德,面对社会上的各种诱惑,坚持做到心不动、眼不红、手不伸,始终坚定地保持人民法官应有的清正廉洁本色,从未办过一件人情案、关系案。正是由于他为人正直、裁判公允,在群众当中树立了很高的威信,所办结的案件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也比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