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王某故意伤害案,判处王某判处拘役四个月。
2009年11月6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王某因家门口下水道淤泥的堆放地点问题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用拳头猛击被害人陈某鼻部,造成其左侧鼻骨及鼻中隔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要坚持“调、判”结合,“情、法”并用的原则,向被告人及其亲属辨法析理,由被告人赔偿或由其亲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化解社会矛盾。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在审判中彰显人性化,宽严相济,贴近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