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事 宣传 误导
裁判要点
被告对其销售的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进行宣传,并组织原告进行免费体检后,建议原告服 用,使原告认为其需要服用该产品,进而购买,构成误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曲某某在本市大宋宾馆4楼组织召开“控油报告会”,对其销售的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进行宣传,原告李某某参加了该报告会,领取了被告发放的《生命的保护神——欧米伽-3脂肪酸》一书,并参加了由被告组织的免费体检,经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为原告的动脉血管部分硬化。被告的工作人员给原告出具一份“建议”,建议原告服用两年欧米伽3。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从被告处购买了2箱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共计13440元,被告赠送给原告5桶上海高寿康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4:1紫苏橄榄油5桶(3升装)。2012年8月30日,原告到解放军第一五五医院进行体检,结果为:甘油三脂、总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的值数均在参考范围内。原告据此认为其不需要服用该产品,并向开封市龙亭区工商分局午朝门工商所投诉,要求被告退款。经调解被告同意退还货款13000元,因原告不同意返还赠品油,该调解无法执行,工商所于2012年11月终止调解。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3440元,并支付两倍货款的赔偿。
另查明,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的说明书上载明:本品以天然植物紫苏和亚麻为原料,采用北京大学专有技术提纯并浓缩而成。主要成分是人体必需脂肪酸-LNA,并配以适量的维生素E。经动物功能和人体试食试验证实,具有降低血清总胆固醇、甘油三酯,升高高密度脂蛋白等保健作用。保健功能:辅助降血脂。适宜人群:血脂偏高者。批准文号:国食键字G20070264。保质期:24个月。龙亭区康业客户服务中心于2011年7月4日登记设立,为被告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保健品,零售。
裁判结果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龙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李某某货款10000元,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被告曲某某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2箱及附赠的5桶上海高寿康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4:1紫苏橄榄油。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09月28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汴民终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组织召开“控油报告会”对其销售的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进行宣传,并向原告发放欧米伽3宣传书,同时被告组织原告进行免费体检,结果为原告的动脉血管部分硬化。而后其工作人员给原告出具一份书面建议,建议原告服用欧米伽3。2012年8月30日,原告到解放军第一五五医院进行体检,结果为:甘油三脂、总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的值数均在参考范围内,与被告组织的免费体检结果不一致。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误导,使原告认为其需要服用该产品,进而购买。
但原告在购买商品时也应谨慎甄别,面对经销商的“建议”, 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最后的决策依据。李某某应该先到第三方医疗机构,对经销商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所作的体检结果进行体检验证,后再做决定。而不应在购买后,才到第三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验证。虽在发生纠纷后向工商所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不同意退还赠品,而造成权利无法实现,因此原告也有一定的责任。故本院酌定由被告退还给原告货款10000元,同时,原告亦应将其购买的2箱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及附赠的5桶紫苏橄榄油退还给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两倍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推荐理由:
当下,各类保健品营销方式五花八门、鱼龙混杂,有真有假,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误导,消费者应小心对待,尤其对一些经过免费体验、免费体检后的使用建议,要格外冷静、仔细甄别。而身体健康是人们的基本追求,保健品也就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附有免费体检内容的保健品推销,则更吸引眼球。纵观本案,李某某就是被此所误导,一时冲动消费而造成损失。面对经销商的“建议”, 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最后的决策依据。李某某应该冷静地先到第三方医疗机构,对经销商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所作的体检结果进行体检验证,仔细甄别后再做决定。李某某未予甄别而先消费,且在纠纷发生后调解时,不同意退还赠品,因而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本案的审判,对双方责任的划分是明确合理的,适用法律是正确适当的,判决是准确公正的,是涉及到保健品消费领域的典型案例,很具有社会现实意义,故予以推荐(以指导性案例格式编写)。
附裁判文书: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民初字第63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身份证号码:41****************。
被告曲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身份证号码:41****************。
委托代理人刘瑞,女,汉族,19**年**月**日生,住址同上,系曲某某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曲某某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27日,原告到本市大宋宾馆4楼参加了被告组织的“控油报告会”,在报告会上被告假冒国家健康委员会医学博士专家之名,向与会者宣传其销售的欧米伽3脂肪酸,夸大功效称其为“生命的保护神”。并于当日下午组织与会者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免费做颈动脉免费体检。次日,由报告会的医学专家进行健康评估,称原告颈动脉硬化,有斑块形成,需要治疗,遂为原告开具处方,建议服用欧米伽3两年。原告听信专家意见,从被告处购买了2年用量的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共计13440元,被告共赠送了5桶健康调和油。后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到本市一五五医院抽血检查,结果血脂四项正常,不适宜服用该药。原告知道受骗后到龙亭区工商分局午朝门工商所投诉,要求被告退货,经工商所调解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全额退还给原告购药款13440元,并支付两倍购药款的赔偿。
被告辩称,被告销售的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系保健品,在控油报告会上并未对该产品进行药物宣传,原告诉称的医学专家只是厂家的讲解员,给原告开具的也只是建议,并非处方。被告没有强迫原告购买,是其自愿购买的。在原告向工商所投诉后,被告积极配合调解,并同意退还给原告13000元货款,但因原告不同意退还赠品油,未达成协议,工商所于2012年11月终止调解,之后原告未再找过被告。现产品已近保质期,被告不同意退款,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曲某某在本市大宋宾馆4楼组织召开“控油报告会”,对其销售的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进行宣传,原告李某某参加了该报告会,领取了被告发放的《生命的保护神——欧米伽-3脂肪酸》一书,并参加了由被告组织的免费体检,经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为原告的动脉血管部分硬化。被告的工作人员给原告出具一份“建议”,建议原告服用两年欧米伽3。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从被告处购买了2箱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共计13440元,被告赠送给原告5桶上海高寿康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4:1紫苏橄榄油5桶(3升装)。2012年8月30日,原告到解放军第一五五医院进行体检,结果为:甘油三脂、总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的值数均在参考范围内。原告据此认为其不需要服用该产品,并向开封市龙亭区工商分局午朝门工商所投诉,要求被告退款。经调解被告同意退还货款13000元,因原告不同意返还赠品油,该调解无法执行,工商所于2012年11月终止调解。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3440元,并支付两倍货款的赔偿。
另查明,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的说明书上载明:本品以天然植物紫苏和亚麻为原料,采用北京大学专有技术提纯并浓缩而成。主要成分是人体必需脂肪酸-LNA,并配以适量的维生素E。经动物功能和人体试食试验证实,具有降低血清总胆固醇、甘油三酯,升高高密度脂蛋白等保健作用。保健功能:辅助降血脂。适宜人群:血脂偏高者。批准文号:国食键字G20070264。保质期:24个月。龙亭区康业客户服务中心于2011年7月4日登记设立,为被告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保健品,零售。
以上事实有送货单、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说明书及检测报告、营业执照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组织召开“控油报告会”对其销售的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进行宣传,并向原告发放欧米伽3宣传书,同时被告组织原告进行体检,而后其工作人员给原告出具一份书面建议,建议原告服用欧米伽3,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误导,使原告认为其需要服用该产品,进而购买。但原告在购买商品时也应谨慎甄别,虽在发生纠纷后向工商所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不同意退还赠品,而造成权利无法实现,因此原告也有一定的责任。故本院酌定由被告退还给原告货款10000元,同时,原告亦应将其购买的2箱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及附赠的5桶紫苏橄榄油退还给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两倍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李某某货款10000元,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被告曲某某燕园科玛牌欧米伽3科玛软胶囊2箱及附赠的5桶上海高寿康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4:1紫苏橄榄油。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曲某某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李某某先行垫付,待被告曲某某与上述给付款项履行时一并结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朝阳
审 判 员 陈姝亭
人民陪审员 李国义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