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当前矛盾化解的客观需求下,调解工作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解决方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重要原则下,调解工作对于化解当事人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调解工作又存在着调解效果不佳,案结事了的功能没有发挥回来。
一、2012年-2014年调解工作概况
本文研究范围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2年至2014年审理的民事案件调解案件、刑附民案件的调解情况,具体情况见表1
二、基本特点
1、三年来民事调解率总体情况比较稳定。每年的民事案件调解数占总民事案件三分之一左右,上下波动幅度不大。
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三年差异较大。每年刑附民的受理案件数差异较多,调解的比例差异也较大。
三、影响调解顺利开展的原因
1、当事人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期望值降低。当今,当事人的矛盾对抗激烈,特别是一些刑事、行政案件,已经过几个部门协调都未果,当事人对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期望值降低,仅将诉讼当成上访的前置程序,而选择上访的极端方式反映诉求。
2、案多人少的矛盾,缺乏精力做更多的调解工作。调解工作需要法官们投入更多的精力,了解双方矛盾的突出点,寻求双方的和解点。现实情况是,法院的案件数在逐年上升,而一线办案法官数量却几乎没有增加。培养新一代的法官力量需要具有高学历、通过司法考试、至少2年以上的历练才能胜任,而加之一些年纪较大的有经验法官又近退休,司法资源流失严重。
3、内部考评机制之间的制衡。全国法院不断强化审判管理,细化考核指标,设定结案均衡度、平均审理时间指数、当庭裁判率、调解率等多项指标。各项考核指标对案件的审限监督更加严格,法官在每一件案件所花的时间在减少,而调解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二者之间存在着矛盾。
四、关于开展好诉讼调解工作的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教育广大法官要重新审视诉讼调解工作,明确其在化解矛盾、平息争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重要原则下,尽量扩大调解范围。通过高质量的调解工作,切实缓解执行压力,使执行难问题得到改善。
2、完善调解工作评价体系,注重调判结合的激励机制
在各级法院加强审判管理,强化绩效考核的同时,更加注重考评体系的协调性和科学性,确保各项指标相互促进,避免相互制约、顾此失彼的现象。要尽量减少不利于调解工作开展的因素,为调解工作提供较大空间,不应该片面追求效率,使得法官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做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各级法院目前也存在着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率交过,应该将调解案件即时履行率、申请执行率等指标纳入考核指标,建立一套更加准确全面的案件量化指标,作为评价法院审判工作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