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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之超简易程序的适用分析

  发布时间:2015-04-09 11:42:46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群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法院越来越成为百姓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其中不乏有仅是为争口气、争个理的“一毛钱诉讼”、“一元官司”。对于这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不大的诉讼,如果严格按照民诉法关于普通程序或者常规简易程序的规定审理,难免会存在着效率低、成本高,造成当事人诉累等问题。加之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矛盾的日渐突出,推行适用便捷高效、司法成本较低的小额诉讼这种超简易程序已成为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现状

    为适应司法实践的新需要,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之后,2012年新修改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小额诉讼制度。随着制度实践的不断深入,于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又专门以十三个条文对该项制度予以细化。

    笔者通过对该制度实施以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况进行统计发现,2014年全年750件普通民事案件中,适用该程序审理的案件仅有9件,且为系列案件;2015年适用该程序的目前仅有1件。经了解开封地区其他基层法院的情况,适用该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寥寥无几。可见,小额诉讼程序并没有充分为法院及当事人所接受。

   二、小额诉讼程序未广泛适用的原因分析

    一项新的程序制度出台并未发挥其预期作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小额诉讼制度而言,既有立案法官审查判断的主观认识问题,更有制度规定不尽周详、可操作性不强,当事人不愿接受一审终审的新程序等客观原因。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额诉讼制度一审终审,表面上看与两审终审原则相悖,当事人对其认同度低。小额诉讼作为一项创新举措,当事人对其了解不深,其一审终审的制度特征使当事人产生敬畏心里,并且难以预知相应风险,从而从心理上排斥这种程序使用。而且,从司法实践看,即便是原告对程序适用无异议,案件进入程序后,作为被告一方,一方面出于对一审终审的担心,另一方面还有些“老赖”打官司本身就是为拖延时间,其往往就会选择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提出异议。这样,法官还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处理。

    (二)与简易程序功能交叉,该制度优势无法凸显。小额诉讼制度作为一种超简易程序,本身即归属于简易程序。二者在简便起诉、简便传唤、简便庭审及简便送达等方面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相似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三条分别对因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等原因导致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以及该解释没有规定的,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进行审理,两者在功能及法律适用上均存在着交叉,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诉讼制度的独立性优势,法官在选择时也就往往倾向于直接适用简易程序。

    (三)司法统计系统与新的小额诉讼制度衔接不完善,由小额诉讼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变存在技术障碍。立案法官经初步审查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也符合小额诉讼规定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立案录入登记,并选择审判字号为“民小”字。但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因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追加当事人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承办法官虽然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但是改变程序后在司法统计系统中该案件将面临着如果一并改变审判字号则会空出一个“民小”字的案号,如果不改变审判字号则会出现“民小”字案件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且两审终审的尴尬情况。

    (四)立案法官审查的主观认识问题,导致程序适用的选择标准带有不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案件到法院以后,首先由立案法官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再进一步根据上述规定判断立案时的适用程序。这一初步判断本身就带有主观性,加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仅仅是根据原告一方所提供的基本证据及其单方陈述来做判断,所以对案件真实情况并不能完全准确把握,进而对适用程序的确定也未必完全准确。在程序适用难以把握的情况下,法官往往会倾向于直接选择简易程序。

    三、推行小额诉讼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小额诉讼因其诉讼方式灵活、诉讼成本低廉、诉讼过程高效、节省司法资源等优势,被以民事诉讼超简易程序的形式创设的一种新举措,面对其运行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仍需不断研究和完善。笔者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推行小额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制定小额诉讼制度实施细则,完善小额诉讼案件的保全、执行等配套程序规定。针对目前仍存在的制度规定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对周详的制度实施细则,从而使法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真正有依据、可操作。针对实践中小额诉讼制度往往囿于常规的保全、执行等程序规定而不能全面发挥其优势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专门与小额诉讼相配套的保全及执行措施,使案件不仅能够快审快捷,而且能够快执,以赢得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更广泛支持和认同。

    (二)设立独立的小额诉讼审判庭。小额诉讼以其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等特点成为优于常规简易程序的一项制度设计。因此,基层法院应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审判庭,从物质方面给予支持,并配备专门人员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这既符合专业分工的需要,保证小额诉讼工作的长期发展,又有利于审判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审批效率,保证小额诉讼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转。

    (三)完善司法统计系统,克服小额诉讼制度与其他诉讼机制的衔接障碍。通过技术研发进一步完善司法统计系统,使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规定或向普通程序转变顺畅,从而与普通程序之间形成有序合理的案件分流,并使电子卷宗在技术上能与纸质卷宗材料保持高度一致。另外,还要认真做好司法统计,及时收集、了解小额诉讼制度运行情况,针对运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对策。

    (四)加强小额诉讼制度的宣传,充分保障当事人对程序的知情权和救济权。了解是消除恐惧和担心的前提。要想当事人广泛接受一项新的制度,首先就必须保障当事人对其有充分的了解。这可以从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抓起,通过在立案大厅设置专门的小额诉讼宣传栏,发放小额诉讼指南,制作并发放内容详尽的小额诉讼须知,为当事人做好制度答疑,以消除当事人对该项新制度的疑虑和恐惧心理,争取当事人对小额诉讼制度的认同。

责任编辑:龙亭法院--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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