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张某合同诈骗、诈骗一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08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纠集他人冒充房屋产权人袁某,在袁某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袁某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用袁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骗取张某55200元,至今未退还。2008年8月,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苗某谎称自己在单位有4万元集资款,用伪造的集资凭证作抵押,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苗某1万元,至今未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张某财物,数额巨大,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又虚构集资事实,骗取苗某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诈骗罪。对张某所犯两罪,应当并罚。故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被告人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