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转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越来越难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之需,司法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强烈关注和期待。201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建立中国特色的审判权力运行体制,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是重要的一个方面。笔者针对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分析审判组织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新型合议庭制度的畅想。
一、审判组织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一人审、二人陪”问题严重。合议庭审理案件全体成员要共同参与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确定裁判结论。因此,每个合议庭成员的审判权分配和行使应该是平等的。但在目前承办人为主的审判环境下,使得除承办人之外的合议庭成员形同虚设。特别是在司法资源紧缺情况下,开庭前临时拉人“陪庭”问题严重。此时,合议庭成员为开庭前临时组成,承办人不主动介绍案情,其他合议庭成员也没有时间过多了解,当然发表合议庭意见也以承办人的意见为主,其他成员附和,合议庭俨然成了承办人的“独角戏”。
2、合议制的随意启动。由于现行法律对独任审判制度仅做了简单规定,各地法院往往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独任审理案件和合议审理案件范围。在实践中,承办人认为案件需要采用合议审判,即转为普通程序,并不过多考虑案件是否疑难复杂。从表1中可以看出,2012年民事刑事独任案件总数662件、合议案件总数306件;2013年民事刑事独任案件总数590件、合议案件总数329件;2014年民事刑事独任案件总数565件、合议案件总数346件。近三年的数据显示,合议案件所占的比例逐渐增加。通常情况下承办人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案件个人是否能够把握;二是当事人对立情绪是否激烈;三是简易程序的审限是否届满。由于没有严格的约束条件,合议制随意启动,对司法资源是一种浪费,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3、“审”“判”分离,权责不明。而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通常采用的“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合议—报主管院领导审查—审委会讨论决定”这样的模式,案件经过合议庭合议之后,最终由审委会作出决议。这样就产生了“审”与“判”的分离。“审”的是合议庭,最终“判”的是审委会,合议庭没有案件的最终裁判权,无法对裁判结果承担责任,而审委会又因为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仅仅听承办人的汇报、参阅审理报告,对案件的实际情况不能全面了解,从而无法对案件事实负责。从表1中来看,2012年审委会讨论案件占合议案件总数的11.5%,2013年、2014年这个比例是13.1%、10.2%。案件经过审委会的讨论,需要承办人请示、主管院长审批提交院长,拖延时间相对较长。另外,审委会的启动也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为例,拥有13名审委会委员,假设承办人汇报案件20分钟,每名委员发言5分钟,进行表决结论5分钟,则每个案件讨论需要90分钟,每周召开一次审委会,这样半个工作日的审委会时间仅讨论2-3件案件。这样不利于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更不能有效地行使审判权。
4、院长、庭长影响着判决的结果。现行大部分的法院的文书依然实行主管院长、庭长签发制。在此种情况下,合议庭形成了裁判意见,因要汇报庭长、院长审批,致使合议庭丧失了最终的裁判权。如若个别领导不同意合议庭的意见而拒绝签发文书,合议庭将处在“合而不判”的尴尬境地之中。
二、建立和完善新型合议庭制度
现行的合议庭制度存在大量的弊端,不利于案件质量与效率的提高,成立新型合议庭也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和审判公开成为司法改革的三大核心,针对“司法去行政化”,河南省试行新型合议庭,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又被确立为新型合议庭试点单位,现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在改革中的一些做法谈谈个人对建立和完善新型合议庭制度的畅想。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名为河南省新型合议庭试点单位。在实践中,最初实行的是“1+1+1+1”模式,即新型合议庭由一名主审法官、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在2015年又对新型合议庭做出重大改变,采用“1+1+2+1”模式,即由一名主审法官、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增强团队意识,多名辅助人员帮助法官处理行政事务,使得主审法官有更多心思放在抓好审判上。
1、培养和选拔优秀法官作为主审法官。选用政治立场坚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同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审判工作经历,熟悉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驾驭庭审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的审判人才作为主审法官。同时,加强培训与交流。邀请“办案能手”、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学者开展讲座,丰富法官们的业务知识。并定期组织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交流审判经验、讨论解决审判中的难题。收集、总结、推广审判工作中的典型做法与经验,编写典型案例汇编,用于指导审判实践。
2、确立以团队为基础的考核机制。以合议庭作为案件的决策者和责任主体,包括主审法官在内的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只是合议庭的组成部分。主审法官仅作为团队的领导者,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开庭审理案件和分配团队成员的角色。在考核中,以合议庭团队为基本单位,摒弃仅考核承办人个人的考核方式,承认每一位成员的劳动成果,调动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当然,对应的责任追究也以整个团队为单位,不单单追究个人责任。
3、缩减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进一步改革审委会工作机制,尽量少的启动审委会机制,除发回重审案件、新类型案件外,其余疑难案件尽量通过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和典型案例确定判决结果,减少审委会工作量,提高案件效率。将审委会从繁忙的案件讨论中解脱出来,从而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宏观决策等重要事务。
4、院长“签发”变“签改”。针对文书的签发问题,更多的放权给合议庭,调解书、裁定书尽量由主审法官签发,针对复杂案件的判决书,可以仍由主管院长审签,但意义相对削弱,审签仅对文书格式、语言逻辑等文字性错误进行更正,涉及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等实质性内容遵循合议庭意见,不予变更。
三、结束语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指出,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将是这五年的改革重点,其中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责任机制,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制和改革审委会工作机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通过一系列司法改革,我国的司法制度将更加完善,使法院的工作重心——审判得到更好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