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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盗窃 被依法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0-03-25 08:29:43


    杨六,男,1976年2月16日生于山西省大同市,汉族,小学文化,聋哑人,无业。近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依法为其指定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2009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杨六在本市鼓楼广场21路公交车站牌处,趁人不备,盗窃司某、李一、李二等人钱包3个、化妆包1个,内有现金85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现赃物已退还失主。

    辩护人的意见是杨六又聋又哑,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经退还,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杨六又聋又哑,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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