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闫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8年8月15日晚21时30分,被告人闫某驾驶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大道右司官口时,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路口向西左转弯过马路的被害人孙某相撞,造成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闫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9.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不要求追究被告人闫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闫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