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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省法院院长张立勇: 去“犯罪化标签”需综合施策

  发布时间:2015-03-12 16:42:35


    为切实贯彻落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这一原则,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并提出: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全国人大代表、省法院院长张立勇说:“这是强化和保障人权的巨大进步,也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但是,去除‘犯罪化标签’仍然不够彻底。”因此,张立勇建议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彻底去除出庭被告人“犯罪化标签”。

    “犯罪化标签”的三个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男性被告人被剃光头;大多数被告人戴着手铐,还有不少被告人戴着脚镣出庭受审;在庭审中让被告人坐在“低栅栏”中受审等现象。张立勇说:“这些做法就像是给出庭被告人贴上了‘犯罪化标签’,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相违背,应当予以去除。”

    第一,强令在押犯罪嫌疑人剃光头是违法的。199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但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地方违反这一规定,违法给犯罪嫌疑人剃光头,导致被告人以光头形象出庭受审。

    第二,不少地方随意扩大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加戴戒具的范围。关于给在押犯罪嫌疑人加戴戒具,看守所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对适用范围有明确限制,仅限于少数判处重刑以及确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等危险的在押人犯。关于出庭受审的被告人是否加戴戒具,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和出庭被告人,不戴戒具是一般原则,加戴戒具是例外情形。但实践当中,擅自扩大加戴戒具适用对象范围的现象比较常见,很多被告人是戴着手铐走进法庭,经审判长指令后才打开手铐。

    第三,让被告人坐在“低栅栏”里受审不符合新的司法理念。这一做法的依据是1997年1月31日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告人席设于审判台正面,采用‘低栅栏’。”但这一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于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原则、制度的发展。

    “犯罪化标签”的三个弊端

    张立勇进一步指出,上述出庭被告人“剃光头”、“戴戒具”、“坐在‘低栅栏’里受审”等“犯罪化标签”存在三个明显弊端。一是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原则。在法院判决为有罪之前,被告人应当被推定为无罪。但给被告人贴上“犯罪化标签”,实质上已经把他作为有罪的人对待了,而且给社会公众一种明显的暗示,就是这个人“有罪”。

    二是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给被告人贴上“犯罪化标签”,是不尊重被告人人权的表现,甚至是对被告人人格的侮辱和侵犯,不符合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司法文明进步的要求,不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

    三是不利于保障被告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被贴上“犯罪化标签”后,被告人不再是平等的一方诉讼参与主体,而是处于一种被压抑、受审讯的状态,这不仅影响其辩护权的行使,而且加重了控辩结构的失衡。

    四点建议

    对此,张立勇建议,当前应当重点就以下法律、规章或政策予以修改调整。去除庭审被告人的“犯罪化标签”涉及各政法单位,应当采取综合措施。

    第一,建议中央政法委牵头,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共同就去除出庭被告人“犯罪化标签”问题开展专项调研,联合下发规范性意见,明确规定禁止强令“剃光头”、违法“加戴戒具”等问题。

    第二,建议中央政法委牵头,废止1997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被告人席设于审判台正面,采用‘低栅栏’”的规定。规定被告人席使用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样的桌椅,并可根据庭审安全的需要为被告人配备纸笔。除了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或者确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等危险的被告人外,不得采用“低栅栏”。

    第三,建议最高法明确规定,在被告人进入审判庭前,一律为其去掉手铐。除因暴力犯罪一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或者确有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等危险的被告人外,禁止给被告人戴脚镣。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任何戒具。

    第四,待条件成熟时修改刑事诉讼法,将上述内容纳入其中。

责任编辑:龙亭法院-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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