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相隔十天两次盗窃,作案成功将赃款挥霍一空。2010年元月20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陈某,男,1969年7月31日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2009年6月21日夜,被告人陈某伙同冯某(另案处理)窜至本市学院门北正在装修的“匹克”专卖店,偷走被害人彭某等人现金200元,步步高、联想、天语牌手机四部,经鉴定总价值为760元,销赃后挥霍。7月1日夜,两人又窜至本市东大街第一人民医院北门东侧的一间正在装修的门面房里,由陈某望风,冯某盗窃被害人孙某价值160元的天语牌手机一部,人民币90余元,销赃后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