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6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劫、强奸案,以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因犯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的被告人杨某2005年刑满释放。之后,便以跑出租作为营生。今年7月份的一天,杨某驾驶出租车拉活途中,看到被害人张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车回家,脑中随即产生邪恶的念头。他赶到张某之前到本市北郊乡小李庄村东下车等候。待张某走近,杨某将其连人带车推翻倒地,强行劫取价值60元的索爱手机1部。后又见色起意,将张某拽到出租车内,强行扒掉衣裤实施奸淫。为脱身,被害人张某对杨某进行诱劝,终于使杨某放弃了奸淫行为,并归还了手机。杨某脱身后,立即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构成了抢劫罪;又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实施奸淫,构成了强奸罪。被告人杨某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退还了所抢物品,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