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为人“拆洗”,却不想大动干戈致人重伤,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七年,田某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雷某、田某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共计54801.2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乙医疗费、法医鉴定费共计2738.60元。
因为建房原因,李四(化名)与同村人闫甲、闫乙发生矛盾,被告人雷某、田某多次从中调解、拆洗,但均为成功,两人恼羞成怒。2008年11月8日晚20时许,被告人雷某纠集被告人田某等人,到本市柳园口乡牛庄村闫乙家,对闫乙进行殴打,打斗过程中,被害人的哥哥闫甲听到吆喝声赶往闫乙家,闫甲还未进屋就被打倒在地,晕倒在闫乙屋门口南侧的沟里。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闫甲头部多处骨折、左眼球破裂,为重伤;闫乙多处皮下出血、左胸部擦伤等,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结伙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故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