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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撞死人 积极赔偿判缓刑

  发布时间:2009-12-08 16:16:59


    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8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长安牌面包车,当行至本市小旗毒街与龙亭环湖西路交叉口时,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冯某相撞,致其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故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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