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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殴打他人 被判处拘役半年

  发布时间:2009-11-12 17:18:38


    近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汪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2008年8月27日下午17时许,在开封市文昌后西街2号楼下香香蔬菜行前,被告人汪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杜某发生矛盾,被告人汪某持凳子、刀等物对被害人杜某进行殴打,致其右挠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由于被告人汪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因为琐事动辄伤人,致使自己赔钱又失自由,于人于己均为不利,何苦哀哉!

责任编辑: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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