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强奸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系开封市兰考县人,现年37岁,汉族,未婚,干个体镶牙补牙,现居住在开封市北郊乡北关街。被害人杨某,现年17岁,现住开封市大兴街。杨某智障,一看精神就不正常,平时生活不能自理,不识字,不认钱。经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杨某属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张某每天早上到龙亭西湖南岸的砖桥街北口早市处摆地摊镶牙补牙,认识了杨某。张某听说杨某还未结婚,想着家里条件不好,娶不上媳妇,但看杨某虽然有点傻,但还能进行沟通,就想跟她谈朋友。于是就约了杨某晚上出来。7月25日晚上,两人见了面,张某先带杨某吃了米线,又带杨某到铁塔公园门口玩了一会儿,到晚上十点左右张某就带杨某去了自己家里与杨某发生了性关系。张某告诫杨某不要对她父母讲此事。7月28日晚上,张某先带杨某去大商买了烧饼等吃的东西后又把杨某带到了住处,两人再次发生了性关系。7月29日早上,杨某的母亲发现杨某衣服穿反了,就问出了此事,并报了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害人杨某痴呆而与其发生性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