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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从轻量刑的认定

梁金山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4-08-07 10:26:58


关键词  犯罪未遂  盗窃罪  从轻处罚

裁判要点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没有自首,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案件索引

一审: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63号(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梁金山在开封市体育场南大门检票口处,趁人不备用刀片将被害人王文凯右后裤兜划开,盗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485元。被害人及时发现并当场将其抓获,赃物已追回。

裁判结果

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梁金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梁金山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梁金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金山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害人及时发现并当场将其抓获,致使犯罪目的未达到,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梁金山的盗窃未遂行为,依法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金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例注解

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如果不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其犯罪行为就可能既遂较之犯罪预备行为而言,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三条第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适用上述条款处理未遂犯时,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首先,从“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来看,立法者使用“可以”一词,表明其倾向性态度是:在处理犯罪未遂案件时,对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是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

其次,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即是说一般情况下,因为未遂犯的行为还没有造成法律要求的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性比既遂犯小,可以从宽处理。但也不排除有的犯罪虽属未遂,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案情本身不具备从宽处理的基本条件因此不能强调对犯罪未遂都实行从宽处罚。犯罪性质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情节的未遂犯,也可以不从轻或者不减轻处罚。

最后,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遂犯量刑时,应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性质不同区别对待。具体而言,第一,未遂行为离既遂较的未遂犯要比离既遂较的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第二,实行终了的未遂犯要比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第三,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未遂犯要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

此外,刑法没有对未遂犯免除处罚规定,但对于那些未遂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尚睿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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