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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的判定

李芳诉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二分局、第三人李小五治安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4-08-06 17:43:10


关键词   治安行政处罚  显失公正  自由裁量

裁判要点 

现有的法律、法规多数都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幅度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应属于显失公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2)龙行初字第71号(2012年11月15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被告未查明基本事实,对原告处15日拘留,1000元罚款,明显处罚过重,请求法院判令依法撤销被告汴公(龙二)决字[2012]第007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辩称:根据我局对本案调查证据情况,证实李芳和李付强均对李小五进行了殴打,李芳属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故处罚适当,不存在处罚过重情况。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我局认为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李芳的处罚是对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日19时许,第三人李小五与其兄李景祥(原告李芳之父)因砖的问题发生争吵,后原告李芳及其家人与第三人李小五及其家人发生厮打,其中李芳伙同他人对李小五进行殴打,李芳将李小五脸部抓伤,并持砖将李小五右眉头处砸伤。经法医鉴定,李小五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龙亭公安第二分局经调查取证,于2012年7月5日对李芳作出了汴公(龙二)决字[2012]第007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李芳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龙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维持被告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二分局于2012年7月5日对原告李芳作出的汴公(龙二)决字[2012]第007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芳承担。宣判后,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于2012年1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一、关于事实的认定。被告龙亭公安第二分局提供的原告李芳的陈述、证人李景祥、刘彦军、朱良对的证言、法医鉴定及第三人李小五当庭的陈述,均证实了李芳伙同他人对李小五进行殴打及李芳将李小五致伤的事实,故被告对李芳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关于法律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李芳伙同他人对第三人进行殴打,原告的行为属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对原告作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在处罚时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原告与第三人虽是亲戚关系,但原告将第三人致伤后,既没有良好的认错态度,得到第三人的谅解,也没有积极赔偿第三人的经济损失,消除不良后果,无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在自由裁量权幅度内作出的顶格处罚与原告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相当,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不属于显失公正。故原告关于处罚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执法程序。被告接到报警后,及时进行受案、调查、鉴定、处罚告知、处罚、执行等程序,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当庭质证,原告及第三人均不持异议,被告执法程序合法。综上,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案例注解

该案例涉及何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顶格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正,是指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幅度明显的不适当、不合理,存在畸轻或畸重,明显的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款第二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 

本案中,主要争议点在于,开封市公安局龙亭第二分局对原告处15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的顶格罚是否显失公正。这就要透彻理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中“公正”与“公平”的区别及如何判定显失公正。

一、 正确区分公正与公平

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界定,法无明文规定,学者们一般认为是指这样的情景,如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同种情况不同对待或者不同情况同种对待,处罚超出必要限度等。初看起来,似乎不无道理。实践中的主要表现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在某种相同的违法情形下,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行政处罚而对他人没有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对他人作出较轻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如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人互殴,公安机关处罚其中一人而未对另一人作出处罚。如果此种情形构成显失公正的话,那么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事实和法律的标准而不是以同案的其他人的行为为标准来判断,相对人确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此时法院如何变更?显然,同种情况不同对待或者不同情况同种对待,是不公平的,但该行为又是公正的。香港大法官李宗锷在通俗本法律丛书《香港法律大全》中谈到:“公正和公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譬如有五部汽车在同时同地违例泊车,警员只检控其中一部汽车的司机,该名被告司机可能抱怨,检控不公平,因其他相同违法者没有被同时检控。但法庭只有该名被告的案件,法官只能根据该名司机的所作所为,判决他是否违例泊车。如果事实上该司机的确违例泊车,法庭将他定罪便是公正的判决。其他违例泊车的司机没有受罚,虽然对被告司机而言不公平,却不算司法不公正”。从以上微观角度出发重新审视公正的基本含义,行政诉讼变更判决所适用的显失公正,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的情形,而不包括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行为,即不包括同种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同种对待及处罚超出必要限度的情况。

二、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判定

前面已经分析过,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的情形。除了这一适用范围外,行政审判中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审查判定还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1. 法定的处罚幅度是衡量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的法律标准

现有的法律、法规多数都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幅度,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就应属于显失公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等。如果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在自由裁量权的幅度范围内对上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者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就不属于显失公正。但如果公安机关对上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作出拘留十五日以上行政处罚或者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就应属于显失公正。

2. 确定的违法事实是衡量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的前提

当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较宽或没有规定处罚幅度时,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前提是行政主体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区别情况责令其补交并处以罚款。这里就没有规定罚款的幅度,此种情况无法依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确定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必须根据确定的违法事实,全面衡量,综合分析。

责任编辑:尚睿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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