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近日成功帮助一名脑瘫少女张某向其生父追回4.5万元的医疗费。2007年张某父母离婚,张某由母亲抚养,因去年张某动手术花费7万元,母亲无力负担,而父亲也早已从新组成家庭,以其没有能力为由拒绝支付,纠纷成诉,法院判决张某之父张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医疗费4.5万元。但是张某某依旧未履行,无奈母女二人拿着生效判决到法院申请执行。
我院执行干警阮红雷接到案件后,于当天就像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且通过调查了解到张某某在新都汇购物广场开有餐馆,并非像他所说无能力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对其予以罚款、拘留。在这名80后年轻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张某某最终同意履行义务,案件执结仅用5个工作日。(下图为申请人母女向法院送锦旗以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