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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毒豆芽案件

  发布时间:2014-04-01 10:50:11




    4月1日上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在开封市午朝门广场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备受公众关注的“毒豆芽”案件,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保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蔡某兰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场近千名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全过程。

  法院审理查明,二被告人系龙亭区北郊乡杨树底村人。二被告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在其住处豆芽生产过程中非法加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的无根剂,并将成品豆芽待售。2013年11月份,警方将被告人刘某保、蔡某兰抓获,并从其家中扣押半成品、成品豆芽、无根剂等物质。经检验,二被告人生产的豆芽中均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在从事食品生产过程中将国家明令禁止的含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的无根素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待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宣判后,群众反响强烈。大家普遍认为,法院审理此案严厉打击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发挥了深刻的警示作用,有效维护全社会的食品安全。通过旁听,也强化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二被告人在庭审中流下悔恨的眼泪。他们表示,今后要学好法、守好法,坚决不再生产任何有毒、有害食品,希望广大食品生产者以他们为戒,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乱添加食品剂,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张碧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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