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龄相差15岁的夫妻,由于年龄的悬殊和不信任,使维持了4年的婚姻出现了危机。2012年11月13日,本院审结了该案,但因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感情彻底破裂,最终没有判决离婚:原告吴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婚生女郭某跟随原告生活。现年31岁的原告吴某与现年46岁的被告郭某于2007年相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7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2日生育一女郭某,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的差异逐日显现出来,因此彼此之间争吵不断。由于年龄悬殊,而且原告无业在家,正当年轻活力,被告心里隐隐感觉妻子背叛了自己,对原告经济上管的更紧,因怀疑导致争吵成了俩人生活中的主题,面对这样的婚姻生活,吴某感到了绝望,于是在2012年10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婚生小孩跟随其生活。
主办法官接到此案后,经过庭审发现双方感情确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更是给双方一些机会。经过陈法官有理有据及耐心细致的调解,被告愿意回去好好改正,原告也同意给被告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