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在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王法官的调解下, 解决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案件。案件的第三人鄢某感激的对法官说:“我们一年多的问题一上午都解决了,要知道早来法院了,王法官,你们真辛苦, 你们龙亭法院办事效率真高,谢谢。”。
原告程某购买被告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原、被告签订了两年的委托租赁管理协议,后被告将此房屋租给第三人鄢某。协议到期后,被告未将该房屋收回交还原告,也未再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通过前期和当事人的沟通了解,房主的主要诉求是为了尽快要回自己的房屋,延迟交付房屋的租金则是其次,房屋的实际占用人案件第三人因为和被告公司之间的租金及服务质量的问题表示不愿搬离,要求被告公司给个说法,才能交付房屋。而被告公司因房子已卖出,其利益已实现,称房子不在其手里,一副无所谓的态度。但第三人是从被告公司那租的房子,与原告没有直接签订合同,对原告不予理睬。这样就出现了僵局,王庭长通过阅读卷宗,认真分析案情,弄清本案主线实际是一个租赁关系,原告是出租方,第三人是承租人,原告与被告公司是委托关系,买卖不破租赁。要想彻底解决问题,必须三方坐下来。调解时第三人的情绪很激动,话语冲动,调解现场一度白热化,于是王庭长调解重点放在做他的思想工作,打消其思想顾虑。他充分讲述了租赁期间和被告公司发生的种种不愉快,情绪发泄了出来,表示愿意腾房。
在法官为三方当事人耐心分析其权利利弊,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的房屋及租金得以收回,同时挽回了第三人的损失,被告的交房义务也得以履行,达到了三方收益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