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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调解为利民 两案并调显效率

  发布时间:2012-11-15 16:31:18


    为能尽快维护当事人利益,2012年11月14日,在得到被告同意的前提下,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于立案第二日审理了两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09年7月刘某和段某分别购买了开封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并于同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该公司支付了租赁费。两年后,该公司未将刘某、段某的房屋交还。2011年10月24日,该公司分别与刘某、段某达成协议,约定自2011年8月1日起至交房之日的租金仍按原委托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后该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将刘某的房屋交还,于2012年11月3日将段某的房屋交还,却未将所欠刘某、段某的房屋租赁费偿还。

    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说,刘某、段某与被告分别达成了调解协议。两案的合并审理和快速审结,实现了效率和秩序的法律价值的均衡。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责任编辑: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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