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原告为职业打假人陈某某,被告是开封市某局龙亭分局。打假人以消费者的利益为幌子,实则为了获取自己的经济利益。此类案件在郑州等其它地区都有出现,目前在我市还是第一起。
原告陈某某在大商集团购买进口葡萄酒,和朋友喝后,朋友呕吐、头昏、呼吸困难,经医生检查是葡萄酒过敏反应。经鉴定,该产品加入二氧化硫。因食品加入添加剂必须在标签内注明,原告认为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向开封市某局龙亭分局举报,要求依法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接到陈某某的投诉后,开封市某局龙亭分局当即受理此案,对大商集团新玛特超市下达了关于暂停销售该葡萄酒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通知。大商集团提供了相关的卫生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手续,卫生证书中载明检验结果为“所检项目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可供饮用,中文标签检验合格。” 被告认为经营者不存在违法行为,做出不立案查处的决定。对此,陈某某不服决定,以开封市某局龙亭分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向开封市龙亭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经过激烈的辩论及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我院当庭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对此,原告陈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