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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母之名假诉讼 法院慧眼还公正

  发布时间:2012-10-26 15:32:37


    5月29日,开封市龙亭法院审结一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案。

    原告艾某,系被告二陈某之母。本案起诉书中,原告称其原住房位于龙亭区龙亭北路30号。2008年8月21日准备翻建两间半房屋时,北邻朱某以种种理由不让翻建,后经北道门办事处协调,原告将房屋翻建完毕。但2010年10月,原告发现,两被告(陈某与朱某)于2008年9月2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陈某同意将东屋北一间半房子给朱某并建成房。原告认为,该协议侵犯了原告对房屋的使用权,系无效协议。故请求依法确认两该协议书无效。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艾某本人明确表示不会告自己的女儿,未向本院提起过诉讼。

    该院审理后认为,因本案的起诉并非原告艾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艾某并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故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遂作出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的裁定。

责任编辑: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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