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等七人与被害人马某某、张某等人因在酒吧发生矛盾,被保安和警察劝开后,张某等人为了报复对方,持刀、棍、砖等凶器又追到宋都御街中段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使马某某、张某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其中被告董某还在酒后和某温泉洗浴工作人员因琐事发生纠纷时,将浴池大厅内的2台电脑显示器,吧台台面领航方向舵工艺品等物砸毁,经鉴定价值2896元,并受马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以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购买毒品0.4克吸食。
案发后,张某等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了被害人15000元。董某赔偿了某温泉洗浴1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和某温泉洗浴的谅解。
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张某某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某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并综合各种情况,根据宽严相济的政策,对八人进行了不同刑期的判决:
被告张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他六个被告人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对贩卖毒品的未成年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由主审法官韩守华当庭宣判,并对未成年人杨某进行了耐心教育。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