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危险驾驶犯罪13案13人,占同期审理刑事犯罪被告人总人数的10.2%。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危险驾驶罪的案例。本文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统计基础,通过对危险驾驶犯罪的主要特点和发案原因进行分析,并就本罪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及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对预防醉酒犯罪有所助益。
一、“醉酒驾驶”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呈现“3-1”特征。即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男性。在该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13名被告人中,男性12人,占该类犯罪被告人总人数的92.3%,女性仅为1人;犯罪主体中农民和自由从业人员比例偏高。其中农民7人,占该类犯罪被告人总人数的53.8%。自由从业人员5人,占该类犯罪被告人总人数的38.5%;犯罪主体中中青年被告人比例偏高。其中30岁至45岁的被告人9人,占该类犯罪被告人总人数的69.2%;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11人,占该类犯罪被告人总人数的84.7%,最高学历仅为高中。
二是发案现场、案发时间呈现“驼峰”特征。即该类犯罪发案现场多集中于城区内娱乐场所周边交通主干道和城郊结合部地区附近。发案时间多集中于节假日和平日晚间20时至24时之间。如该院办理的张某危险驾驶案,2011年10月1日,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一辆开瑞牌轿车,在行至我市宋都御街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84mg/100m1。
三是作案工具中三轮摩托车及农用运输车占相当比例,同时伴有无证驾驶、无号牌驾驶摩托车等违章行为。在该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13名被告人中,驾驶摩托车的6人,占该类犯罪被告人总人数的46.2%。其中驾驶二轮摩托车的5人,占该类犯罪被告人总人数的38.5%。驾驶三轮摩托车的1人,占该类犯罪被告人总人数的7.7%。如该院办理的梁某危险驾驶案,2011年5月15日,被告人梁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且无证驾驶,在行至我市铁塔西街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87mg/100m1。
四是强制措施和量刑呈现“两高一全”特征。在强制措施适用上,逮捕使用率偏高。该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13名被告人中有5人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逮捕使用率为40%,但均为在审理阶段由法院决定采取逮捕措施;在量刑上,缓刑适用率偏高、附加刑使用率为100%。该院在作出有罪判决的13件13人中,适用缓刑的6人,占该类犯罪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人数的46%。同时判决附加刑的13人,占该类犯罪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人数的100%,且适用的附加刑均为财产刑。
五是案发方式上因交警巡查而案发占较大比例。在该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13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巡查发现的12人,占该类犯罪被告人总人数的92.3%。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的1人,占该类犯罪被告人总人数的7.7%。
二、“醉驾”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是危险驾驶普法教育存在盲区。实践中危险驾驶犯罪法律宣传和舆论引导过于注重于城市和汽车类机动车驾驶员,对农民、自由职业者等低收入群体的宣传和重视力度偏弱。而这类群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的特征导致相当程度的农村和非汽车类机动车的驾驶员具有酒后驾车特别是酒后驾驶摩托车或农用运输车“不算犯罪”的错误认识。
二是被告人对危险驾驶罪主观上不够重视。在13起案件中,所有被告人对“醉驾入刑”都有所了解,但未能引起重视,存在侥幸心里,认为“晚上交警都下班了”,酒后驾车不会那么巧被查到;还有的机动车驾驶员自持本人驾龄长,酒量大,主观认为只要不超出自己的“酒量”,神志清晰对驾驶车辆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三是农村及城乡结合地区的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管理较为混乱。龙亭区下辖柳园口、北郊2个城郊乡,摩托车及农用运输车是该区农村和城乡结合地区群众的主要出行工具。经该院初步统计,该区城乡结合部上路行驶的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绝大部分为不登记、不挂牌、不年审、无保险的“三不一无车辆”,这说明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措施不力,监督、查处不到位。
四是刑法对竞逐驾驶行为的适用缺乏统一规范。我国第133条规定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两种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对于“醉驾”行为相关法规明确规定血液中乙醇含量80 mg/100ml的定罪标准,但是对于“竞逐”驾驶行为的定罪标准法律仅规定了“情节恶劣”,目前还没有立法或司法解释规定“竞逐”驾驶行为具体使用条件,对“情节恶劣”缺乏明确而又易于掌握的操作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导致难以及时准确对竞逐驾驶行为作出定性,放纵了竞逐驾驶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导致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办案尺度不一。
五是刑法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量刑标准偏低。我国第133条规定危险驾驶犯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于我国刑诉法规定,只有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才可以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直接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对于危险驾驶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如需对危险驾驶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只能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于危险驾驶犯罪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且判处缓刑居多,由于犯罪成本较低,大部分被告人不把醉驾当回事,导致醉驾案件屡禁不止。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增强宣传针对性。借助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宣传平台,向社会广泛宣讲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性,在全社会形成“珍爱生命、拒绝危驾”的良好氛围。适时公布已查处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警示群众。同时针对当前农民和自由从业人员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高发易发态势,应以政法干警下基层活动为载体,深入农村、社区采取典型案例宣传,开展巡回审判,邀请记者、群众等参与旁听审理过程,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农民及流动人口的宣传力度,消除认识盲区,有效预防危险驾驶犯罪的发生。
二是加大对危险驾驶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治理“三不一无”车辆。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巡查机制,增加定点值守节点,加大街面日常机动巡查频率,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地区、饭店、KTV等娱乐场所附近的巡查频率,实行“全时段、全领域”无缝式巡查,彻底消除机动车驾驶人员侥幸心理。针对当前我区及我市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高发易发的特点,要集中开展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机动车专项整治活动,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进行全面摸底和排查,集中整治农村“三不一无”车辆,严厉打击“三不一无”违法上路行为,消除农村及城乡结合部交通安全隐患,规范农村交通秩序。
三是强化全流程监督管理,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防治体系。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长效机制。公安机关和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从机动车审验、驾照考核发放到机动车年审的全流程监管检查,实行全领域覆盖的监管模式,消除监管“死角”。针对危险驾驶行为多为在公共场合醉酒后驾车外出的情况,有关机关应当明确酒店、KTV等餐饮娱乐场所经营者严格的禁止酒后驾车的提醒、劝导义务,强制其将采取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形式对在其经营场所内饮酒的顾客进行引导、劝解、制止酒后驾车。对于违反该义务的经营者,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酒驾行为的相关人也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公安、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社会实际发展情况,依法制定代驾行业规章制度,研究出台行业规范,提高代驾行业准入门槛,鼓励成立代驾业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经营积极性,严厉打击“黑代驾”,促进酒后代驾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四是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鉴于竞逐驾驶犯罪行为中“情节恶劣”的标准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的情况,建议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应当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相关立法和具体的量刑指导规定,细化认定“情节恶劣”的具体操作标准,以便司法机关严格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犯罪,及时有效的打击竞逐驾驶等危险驾驶犯罪行为。
五是形成打击合力,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长效机制。公检法三机关要强化配合,相互协作,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提出量刑建议、开展庭审观摩评议活动等方式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共同解决危险驾驶案件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依法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保持对危险驾驶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针对危险驾驶犯罪轻刑化特点,探索建立轻刑案件办案机制。对于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危险驾驶案件,针对现行法律不宜采取逮捕手段的情况,侦、捕、诉、判各刑事诉讼环节应当共同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协调执法尺度,缩短办案期限。如普通危险驾驶案,公安局2天内侦查完毕;检察机关2天向法院起诉;法院3天内予以审结。
为确保打击此类犯罪取得良好的裁判效果,针对很多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现状,龙亭区法院积极与检察、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确保被告人准时到庭及案件符合入罪条件、一审判决的13起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全部到庭,无一人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