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聋哑人在公交车上扒窃,被发现后抗拒抓捕被判刑。其自报姓名“小华”,隐瞒真实身份、住址等情况。2012年3月7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被告人身份不明的抢劫案件,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小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小华,男,聋哑人,户籍不详。2011年10月25日早8时许,被告人小华在开封市11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赵某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51元,行窃后,小华下车逃走,赵某抓住小华要求其返还钱包,小华进行反抗,对赵某拳打脚踢,其逃至本市二师附小南边胡同时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小华归案后,公安机关请来聋哑学校老师与其交流,但小华拒不供述其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公安机关上网查询,亦未查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后经骨龄鉴定,小华作案时的年龄超过18岁。公安机关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按其自报姓名将此案移送龙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庭审前,法院依法为小华聘请了哑语翻译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龙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华盗窃公民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虽然被告人身份不明,但根据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鉴于小华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