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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犯屡判的盗窃犯

  发布时间:2011-11-03 14:19:42


    近日,龙亭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王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王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11年1月28日下午,王一(化名)来到本市劳动路内电厂家属院被害人张某的家中,盗窃价值3520元的宏基牌3820型笔记本电脑1部。被告人王华(化名)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帮助被告人王一以1500元的价格将其盗窃的宏基牌电脑一部销售。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充足。被告人对其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一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一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华协助抓获其他被告人,属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指控机关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王一的履历,令人颇为痛心。1993年,16岁的她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她20岁却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满释放后的第三年,29岁的她因盗窃罪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然而今年,她34岁,再次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是一种偷窃的惯性使然,还是生活的窘迫造成这种屡教不改的情况,我们不得而知。有人销赃又使得她在盗窃之后没有后顾之忧。这种不断偷窃又连续被判刑的行为周而复始,不断循环,得不到改善。希望王一在一年后能有所悔改,重新做人,再也不要坐盗窃的勾当。

责任编辑: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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