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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法盲妨碍公务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11-03 14:15:26


    近日,龙亭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张某被判处罚金八千元;王某被判处罚金八千元

    2011年3月23日,王某与邻居发生矛盾。被告人小张和小王正在喝酒吃饭时,得知了这件事,随乘车赶往王某的住处。 21时许到现场后,已有出勤民警陆某在处理此纠纷。小张和小王正要离去,陆某阻拦了他们的离去,要求配合调查。然而两人不顾陆某要求,欲强行离去,期间将陆某头面部、左手打伤,使其所带眼镜等物品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害人陆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警出勤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在陆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其阻拦盘问从出勤现场离开的被告人小张、小王及其他同行者的行为是旅行职责的正当行为,被告人在明知陆某警察身份的情况下,有配合的义务,但却采取暴力方式进行阻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并系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因两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相当,故应同等处罚。

    鉴于两人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并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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