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亭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刘忠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刘忠军,是一名普通农民,2009年3月在开封市北郊乡小李庄村附近买了杨树400余棵。而后,他认为因林木需要更替淘汰,在采伐了允许采伐的243棵树后,又超伐了该人所有的杨树150棵。然而他却不知道这一行为恰恰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发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刘忠军采伐的是自己买下的林木。也许有些人会问:难道伐自己的林木也不可以吗?是的,即便是砍伐自己的林木,也是需要采伐证的,没有采伐证的采伐是不被允许的。
在翻阅了森林法,审理查明之后,法院认定刘某超伐的150棵树,立木蓄积总量为89.8396立方米,属于数量巨大。
辩护人辩称:刘某滥伐的是淘汰的、需要更替的林木,行政机关发给的采伐证上没有采伐区域,中间人也没有忠实履行义务,这才造成滥伐的情况。
法庭上,证人证言证明了刘忠军办理采伐证和滥伐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在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的基础上,法院认定,被告人刘忠军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刘某犯罪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忠军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至此案件就此了结,虽然刘忠军被判了缓刑,但滥伐林木的严重性应该让我们重视起来,因为滥伐林木的买单者到头来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