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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理念贯始终 巧化纠纷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1-10-27 08:44:17


    近期,我院执行局执行员在执行一起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针对双方当事人矛盾产生的原因,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宁愿自己多投入时间和精力,多费周折,而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创造了和谐执行的成功范例。

    申请人郭某因建房所需,于2008年12月13日与被申请人张某达成口头协议。张某收取郭某17万元建房款,为申请人郭某建房,同时张某向郭某出具一份欠条。后因故双方解除合同,并于同年12月15日张某退还郭某2万元人民币。下欠15万元一直未归还郭某,双方为此诉至本院。本院受理此案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

    调解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张某归还郭某8万元之后,所下欠的7万元未能按照调解书所要求的日期归还郭某钱款,经申请人郭某多次催要张某一直未予履行。申请人郭某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员的多次找到张某,对其释法明理,做细致的思想工作,最后促成双方和解,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张某分三次将钱款返还郭某。而张某在返还郭某3万元之后,迟迟不将余下的钱款归还。执行员在得知情况后,再次找到张某对其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行为后果予以述明,并将其与申请人郭某召集在一起,为其搭建桥梁使双方握手言和。随即,被申请人张某将余下款项全部归还郭某,至此,拖欠多年的建房纠纷案得以全部执结。

责任编辑: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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