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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权威缘于他的公正

  发布时间:2011-08-23 10:13:31


    有一个经常被提到的案例。美国的一位黑人法官审理白人案件的时候,白人说他“你这个黑鬼”,法官说“你再说一遍”,白人又说“你这个黑鬼”,法官法槌一敲:“入狱三年”。白人又要说话,法官把法槌举起来,说,“你再说入狱五年。”白人不敢再吭了。人们举这个例子,往往是用来说明在西方盛行的一条司法规则:“法官眼前发生的事情无须证人”,并以此来强调在西方法官的绝对权威。其实,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也能找到体现这一规则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之所以规定由审理该民事案件的法官直接予以判决,就是因为法庭上的一切,就发生在法官的眼皮子底下,他最清楚发生了什么,因而无须再劳驾别人,他自己看着办就行了。这一规定,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在我国,法官所同样具有的权威。

    法官的这种权威来自于哪里呢?我想,应该是来自于他的公正。如果说,法律之所以具有权威,是因为它所规定的内容——权利神圣。法官之所以具有权威,则是因为他能通过公正的裁判,使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和保障。

    自法律产生以来,公正就是法律最重要的目标。而法官则是将法律的一般公正转化为个案的个别公正的中介。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具体适用时有了更直观的体现,人们往往是通过对个案公正的了解来加深对法律的确信的。并且,因时空的局限性,社会允许法律有漏洞,但不能允许法官不公正。培根在其《论司法》中指出:“为法官者应当为公平的判断作一种准备,这种准备应当如同上帝对于他的路的准备一样,就是要填高溪谷,削平山陵”。并且,他说出那句著名的格言,形象地表达了公正在法官履行职责时是多么的重要:“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流水,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都败坏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作为司法机关,第一位的就是要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人们之所以如此强调公正的重要性,

    人们之所以对公正如此推崇,不仅仅因为它事关法律的尊严与神圣,事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因为公正实际上统帅了法官的其他品格,比如说,为了公正,他必须廉洁自律;为了公正,他必须刚正不阿;为了公正,他必须唯法是从……甚至有人这样说,公正,要求法官是一个道德上的完人。这样的法官,想没有权威也难。

    法官的权威体现于法律的规定,是不是就可以说,法官的权威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绕个圈子,先来看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有人说,法律之所以具有权威,是因为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是因为它的制定主体具有权威。窃以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西塞罗曾经说过:“如果仅通过人民的命令、君主的敕令和法官的判决就可以设定公正的话,那么,为了使抢劫、通奸或伪造遗嘱成为正确的和正义的行为,所需要的仅仅是大众投票而已”。所以说,作为立法机关,它不能发明法律,而只能是发现法律,即对人的客观既存的权利要求的认可。法律之所以具有权威性,是由于人自身所固有的权利赋予了它。现代政治的一条公理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可限制、不可转让和不可剥夺的,任何法律只能承认它、肯定它与保障它。任何时候都必须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为己任。所以说,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它所规定的内容——权利。

    既然法律的目的在于承认和保障业已存在的人自身的权利要求与利益需求,那么任何公共权力的建立包括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其职责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在行使职责时,人们对法官最主要的要求就是公正。司法不公,何谈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呢。培根在其《论司法》中,开宗明义地点出了法官的基本职责:“为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权是解释法律而不是创建法律”。所以,他说:“……为法官者应当为公平的判断作一种准备,这种准备应当如同上帝对于他的路的准备一样,就是要填高溪谷,削平山陵”。

责任编辑: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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