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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情、理、法

  发布时间:2011-08-15 14:53:19


    很偶然的机会,我来到了法院工作。这里的一切对我来说都很新鲜:怀着不同冤屈不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说形形色色——见过他们愤怒的争吵,见过他们悔恨的泪水,见过他们握手言和,也见过他们恶语相向。世间百态一时汇入我脑海,人情冷暖更是激起我深深的思考:情、理、法,到底以怎样的一套方式来表现我们处理事情的准则?

    以情为根,理为本,法为末的观念印证了中国是个重视感情的民族。有的父母通过给孩子买车买房表达亲情,有的朋友则通过吃饭请客表达友情,“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的诗句则将夫妻之间的爱情表达的淋漓尽致。情感的交流就像空气一样稀松平常却异常重要。陌生人之间没有感情,但当两个人互相接触之后,感情便慢慢产生。然而也正是情感,能使得原本和睦的家庭产生爱恨纠葛,原本相爱的手足刀剑相向。是是非非,谁对谁错,自古到今都强调一个“理”字。

    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中国人对理的崇尚已经到了很深的地步。“理”起源于宋朝朱程理学,以三纲五常为代表,这些虽然已经在新中国成立后被人渐渐淡忘,但它的理念在一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下早已深入人心。作为儒学的重要发展之一,它吸收了佛、道。在政治统治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它认为:理或天理是自然万物和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认为万事万物各有一理,此为分殊;存天理、灭人欲,天理构成人的本质,在人间体现为伦理道德“三纲五常”,“人欲”是超出维持人之生命的欲求和违背礼仪规范的行为,与天理相对立。如果说“理”是宇宙自然终极律则,那它也是“情”的代言人,“法”的先行者。

    很长一段时间内,提到“法”,冷冰冰的法律条文遍立刻出现在我脑海中。但在法院的这段时间里,除了体会到法律的威严以外,我还体会到了更加温暖的东西:面对有着血缘关系的当事人,审判法官常常含着泪水办案。这正说明了法律不仅是无情的,也是有情的。带着温情办案的法官,常常被案子所感。他们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无论是苦口婆心的劝阻,还是恳切的言辞,一字一句都饱含法官的爱民心意。

    情、理、法,三位一体,办事的准则由它定夺。它们的协调统一,由我做起,由司法人员做起。只有将三者有机的融合起来,办案才能事半功倍,水到渠成;只有在办案中发乎情,诉之理,用乎法,才能将如同冰火的情法运用自如,办出好案子。

责任编辑:陆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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