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一堂精彩的法治公开课--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4-04-20 10:01:33


    4月18日下午,龙亭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胡永生应“龙亭区政协委员大讲堂”邀请,以《从于欢故意伤害案的审判,谈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为题,运用典型案例,分析了正当防卫条款处于‘休眠’状态的原因、如何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详细讲解了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适用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讲课内容丰富,观点鲜明,引用文献详实,语言生动幽默,既有理论性、指导性,又有实践性、针对性和趣味性,在潜移默化中达到了普及法律知识的良好效果,是一堂精彩纷呈的法律“盛宴”。

    

    关于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胡永生强调,一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每个人都可以为权利而战,当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对权利进行防御和维护应是权利的应有之义,否则,权利将得不到及时保护;二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行为受法律保护。正当防卫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以暴制暴”,是正当、合法的行为;三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手段。即使防卫人在有条件躲避不法侵害或者求助司法机关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四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授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法律鼓励公民勇于实施正当防卫,但不要求公民必须实施正当防卫,每个人都要考虑面临的危险程度和自身反击能力,自主决定是否实施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胡永生指出,从法条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有三种类型:一是为保护本人合法利益的正当防卫,也就是所谓的自卫型正当防卫;二是为保护他人合法利益的正当防卫,属于紧急救助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三是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具有鼓励公民和犯罪作斗争的价值导向。无论是哪一种正当防卫情形,都需要具备正当防卫的基本要件:防卫起因、防卫意图、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

  

    防卫起因就是存在不法侵害。如何理解“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既包括故意侵害也包括过失侵害,既包括侵害行为也包括侵害状态。对于防卫时间的把握,不能仅看所谓的“不法侵害”发生时一瞬间“法”与“不法”的对比,应系统、整体地看待整个案件,结合案件发生的起因、过程及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作出综合判断。

    关于防卫限度,胡永生指出,一是要避免“谁死谁有理”的唯结果论;二是要避免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看待防卫人,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三是要坚决反对“对等武装论”,不能要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该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的反击强度和方式,这是强人所难;四是防卫过当包括结果过当和行为过当,二者同时满足才构成防卫过当。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造成了重伤或死亡结果就认为构成防卫过当;五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人数”因素、“工具”因素、危险升高因素等。

    最后,胡永生强调,适用正当防卫需要妥善处理几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鼓励正当防卫与防止滥用防卫权的关系。

    针对当前社会中不敢防卫的现状,鼓励正当防卫是必要的,但“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正当防卫有其法定的认定条件,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都不是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引导或者助长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不计后果地滥用防卫权。比如只是发生口角、遭受推搡等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却持刀将人捅成重伤甚至死亡,就属于滥用防卫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是处理好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与互殴的关系问题。

    将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与互殴相混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如果事先没有互相殴打的约定,在一方首先对他人进行侵害的情况下,只要是为了制止他人侵害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具有防卫性质。

    三是处理好法律人的专业思维与民众朴素正义观念的关系。

    司法裁判既要符合法律人的专业思维,也要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时,涉及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判断、法律适用规范的判断和法律道德伦理价值的判断。而综合做好这些判断,必须将法律人的专业思维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结合起来考虑,旗帜鲜明地将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作为公正裁判的依据。

    四是既要重视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也要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同等重视、平等看待控辩双方的定罪量刑建议,是公正裁判的重要来源和参考。

责任编辑:李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913673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