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李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3日晚18时许,孙某窜至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东环城路北段的马记牛肉面馆内,将正在就餐的杜某的宏基牌5820TG型笔记本电脑一部盗走。随后,被告人孙某找到李某,请求帮助卖掉该电脑。李某明知是赃物而帮助联系,将该电脑以26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被告人李某分得赃款500元。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5360元。现赃物已返还失主,赃款已挥霍。
庭审中孙某、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以后会吸取教训,不再犯错,希望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明知是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孙某、李某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