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特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邀调解员是指本院聘请的特邀调解组织推荐的人员和接受本院聘请为特邀调解员的个人。
第二条 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
(二)一般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满二十八周岁, 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遵守特邀调解员职业道德;
(五)未受过劳动教养活刑事处罚。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聘任、管理、考核工作,并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对成为本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由本院颁发特邀调解组织证书和特邀调解员证书。
第四条 对特邀调解组织推荐的本组织中从事特邀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应当加入名册,并在名册中列明;对邀请做为调解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当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
第五条 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特邀调解员具体负责人员登记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登记立案后的调解工作。
第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指导特邀调解工作,并配备熟悉调解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本院在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提供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并通过官方网站公示特邀调解组织的信息和特邀调解员的姓名、工作经历、专业特长以及其他与调解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的,本院予以解聘,并收回所颁发的证书: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1、强迫当事人调解或协助当事人获取非法利益的;
2、因工作、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特邀调解员;
3、特邀调解员主动提出不再列入名册的;
4、收到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
5、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调解员的情形。
第十条 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接受相关纪律约束。若有违反规定者,当事人可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投诉。
第十一条 本院定期对特邀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本院建立特邀调解员业绩档案,定期组织开展特邀调解评估工作,并及时更新名册信息。
第十三条 本院根据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的工作量,给予适当误工、交通费等工作经费补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