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管理,不断提高执行质效,加强执行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贯彻落实省法院关于执行权运行改革的通知,参照先进法院的做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决定在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实行执行案件卷宗管理中心模式,为切实做好卷宗管理中心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卷宗管理中心基本运行要求
第一条 我院执行实施案件全部实行卷宗管理中心管理模式,如存在特殊类型案件或批量案件等特殊情形的案件需要按照传统模式办理需要经过执行局长批准。
第一条 卷宗管理中心全面实施执行卷宗集中管理和电子化管理。
立案专员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卷宗即时扫描上传至系统电子卷宗,执行初次接待专员进行初次接待后,将制作的初次接待笔录即时扫描上传至系统电子卷宗,纸质卷宗从立案庭移交卷宗管理中心后统一存放在卷宗管理中心。
案件分给承办人后,承办人使用电子卷宗办理案件,办案过程中产生的纸质材料,承办人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交卷宗管理中心。提交纸质材料时应当自备材料清单,卷宗管理中心管理团队核对无误后予以签收,并于收到纸质材料的一个工作日内扫描并上传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实现电子卷宗随案生成。
已结案件由卷宗管理中心集中将电子卷宗转化为档案整理卷宗,并和纸质卷宗一并提交归档。
第三条 卷宗管理中心全面实施关键节点统计。卷宗管理中心在接收办案团队移交的纸质材料时,对网络查控、车辆、不动产、公积金、传统调查等节点进行登记。
卷宗管理中心根据登记的主要节点信息,制作节点统计表。
第四条 充分利用卷宗管理中心督导执行案件办理。
卷宗管理中心定期或根据要求将节点统计结果通报全局,承办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通报的超期节点,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期,但须经执行局长批准。
卷宗管理中心应当在通报节点统计结果时,向每个承办人发送详细案件节点信息,承办人应当根据个案节点完成情况,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及时报结。
卷宗管理中心接收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时,应当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不予签收,同时提出修改建议。案件承办人不同意卷宗管理中心提出的修改意见的,应当报请执行局长,由执行局长决定或由执行局长召集干警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因出差办案、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原因需要将案件纸质卷宗材料从卷宗管理中心借出的,优先选择复印方式,确需借阅原卷的,须经执行局长审批,由借卷人详细登记现有纸质卷宗材料清单并签字。借卷人应当在借卷事由消失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所借出的全部纸质卷宗材料归还卷宗管理中心,卷宗管理中心应当对归还的卷宗进行仔细核对后予以签收。
对结案和卷宗材料的要求
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涵盖其他结案方式案件的大部分节点,故本制度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要求拟定。
第六条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已通过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对全部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且结案前三个月再次进行网络查控,历次网络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三)已穷尽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约谈申请人,终本约谈应包括四部分内容: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本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对已查明但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应予以释明。
应当确保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上及时同步完成执行通知书、网络查控、传统查控、限制高消费、终本约谈等节点。
第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作裁定书前应当经过合议庭合议,并将合议笔录入卷、扫描上传至执行流程管理系统电子卷宗副卷。
第八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在主文部分写明债权情况、采取的查控措施、查询到的财产及处理情况、终本约谈情况、申请人享有可以恢复执行的权利等内容,裁定书应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报结。
第十条 需要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的案件应当由承办人提出结案申请,经指挥中心审查后再报审管办审批。指挥中心应当重点审查下列条件:
(一)是否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五个条件。
(二)执行通知、网络查控、传统查控、限制高消费、终本约谈等节点是否全部录入合格。
(三)电子卷宗是否制作完整。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信息: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网络查控反馈表、传统查控材料、限制消费令、终本裁定书是否齐全;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送达;终本约谈笔录、执行笔录、合议笔录等是否真实,是否扫描上传;卷宗信息与流程节点信息是否一一对应。
(四)结案审批表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6日起施行。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