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是指在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过程中,对于符合快速执行条件的案件,及时筛选分类,简化程序,快速办理,以缩短案件执行周期,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作为速执案件:
(一)诉前、诉讼保全已足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二)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控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的;
(三)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可以驳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案件;
(四)不动产、机动车过户案件;
(五)对查封、扣押财产不需评估拍卖能够执结的案件;
(六)标的额为5万元以内的案件;
(七)其他可以适用速执程序的案件。
第三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执行事务团队将案件分给速执团队办理。
第四条 对可以通过直接扣划或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完成执行事项的案件,速执团队应于自能够采取扣划措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扣划执行工作。
第五条 速执案件原则上应在速执团队收案后30日内执行完毕,如遇特殊情况,报请执行局长同意后,可延长15日。
第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适用速执程序的,无需变更承办人,由原承办人按普通执行程序继续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6日起施行。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