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四起原告诉同一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方在开庭时提出被告公司采用的是互联网销售模式,可能涉及到刷单这一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大数据推送,涉事被告在其他法院也有同类案件,且有涉及诈骗风险。
法官遂到该法院了解案件情况,在沟通中得知该法院认为双方属于合同纠纷,且已结案处理完毕。同时,根据该公司曾被举报涉嫌诈骗的线索,到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了解实际情况,得知虽然有报警情况,但是并未认定该公司存在犯罪行为。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亦表示因为前几年疫情原因,公司存在一定的经营困难,但是仍在运营,纠纷所涉及的债务问题,公司也在努力解决。该四起案件在参照类案处理结果、实地询问公安机关处理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判决,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不因合同纠纷轻易否定公司市场行为的合法性。
在该案件的审理中,该司法大数据对于本院评估当事人诉讼纠纷情况起到了很好的辅助作用,也是对个案处理的预测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