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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1-16 18:40:45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本院特邀调解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邀调解室是指本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本院诉前委派或诉中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

    第三条 本院邀请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等符合条件的组织成为特邀调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符合条件的个人成为特邀调解员。

    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

    第四条 特邀调解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自愿;

    (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 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特邀调解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依法成立并正常运作;

    (二) 信誉良好;

    (三) 有调解工作职能或工作条件。

    第六条 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

    (三)热心调解事业;

    (四)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七条 受过刑事处分、被开除公职或者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人员不得被聘为调解员。

     第八条  特邀调解员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与纠纷有关或案件的情况和事实;

     (二)获得正常开展调解工作的物质条件和便利;

     (三)接受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四)辞去特邀调解员的权利。

      第九条 特邀调解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院相关管理规定,维护法院和调解组织形象;

     (二)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四)不得利用调解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五)不得泄露调解过程中了解的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及审判秘密。

      第十条  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纠纷,均可进行调解,但下列案件除外:

     (一)疑难复杂、重大敏感、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二)使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确权案件;

     (四)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第十一条 本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具体负责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联络对接,组织协调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

    诉调对接中心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先行调解;

    二、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

    三、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统计相关数据;

    四、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学习;

    五、组织开展调解业绩评估工作;

    六、其他与特邀调解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院设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名册中可以列明调解员的专业特长,为特邀调解员提供必要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 本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官方网站、公众微信、在线调解平台等公开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基本情况、工作绩效、业绩排名等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特邀调解组织应当推荐本组织中适合特邀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加入名册,在名册中列明的调解员,视为本院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进行名册更新。

   (一)登记立案前,诉调对接中心应当于收到诉讼材料3日内委派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应当在接到法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诉调对接中心审阅案卷、了解案情,并及时联系当事人确定调解时间、调解地点等相关事宜。              

   (二)登记立案后,诉调对接中心经案卷主办法官同意后可以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应当在接到法院通知3个工作日内到诉调对接中心审阅案卷、了解案情,并及时联系当事人,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宜;

   (三)在审理过程中,诉调对接中心经案件主审法官同意后可以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计入笔录。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院名册中协商确定特邀调解员;协商不成的,由本院指定。

    第十六条 特邀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进行。对于案情比较复杂的,可以由诉调对接中心通知法官参与调解。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调解员。

    特邀调解员必要时可以通知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调解。

    为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员可以邀请对达成调解协议有帮助的人员参与调解。

    第十七条 调解程序开始之前,特邀调解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

    第十八条 特邀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特邀调解员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特邀调解员的回避由本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

    第十九条 特邀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调解,对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向诉调对接中心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方案。

    第二十条 法院可以委派或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调解,但进行调解时应当确认当事人身份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调解过程应当存档,录入文字信息。

    第二十一条 特邀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诉调对接中心报告。诉调对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邀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撤回调解请求或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

   (三)双方分歧较大确实难以进行的情形。

   (四)其他导致调解难以进行的情形。

    特邀调解员终止调解的,应当向本院书面报告,并移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经过调解的纠纷和案件,分别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登记立案前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提交本院备案。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立案后申请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委派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调对接中心应当将相关材料退回立案部门;当事人坚持诉讼的,本院依法登记立案。

   (二)立案后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法院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并申请撤诉的,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委托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转入审判程序。

   (三)审理过程中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调对接中心协助案件审判部门完成相关交接工作,由审判部门制作调解书;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审判部门对案件继续审理。

    第二十四条 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特邀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 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三)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和特邀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书或者调解笔录上签名、盖章;有特邀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第二十六条 登记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自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收材料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登记立案后及审理过程中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30日自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不积极履行调解职责或不能完成调解工作任务的期满后本院不予续聘,情节严重的,可中途解聘。

    第二十八条 调解工作一般应当在本院调解室进行,通过远程视频调解的除外。案件材料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带离本院。

    第二十九条  诉调对接中心对适用调解的纠纷和案件卷宗及时归档,每年应当对特邀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关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执行。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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