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3日,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犯妨害公务案件,判处张某单处罚金八千元,王某单处罚金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3日21时许,张某、王某等人正在喝酒吃饭时,得知其朋友与邻居发生矛盾,随乘车赶往朋友的住处即开封市西门大街260号大院,到现场后,已有出勤民警在处理纠纷。张某、王某等人随后离开走到近西门大街时,遇到处理警情的民警陆某。民警陆某阻拦张小磊等人离去,要求配合调查。张某、王某不顾陆某的要求,欲强行离去,期间张某、王某对民警陆某实施了拳打等暴力行为,致使陆某头面部、左手受伤,所戴眼镜等物品损失。后张某、王某被赶来的援助出勤的民警控制,陆某被送往急救中心诊治。经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陆艺斌的伤情为轻微伤。张某、王某已赔偿陆艺斌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陆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警出勤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在陆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其阻拦盘问从出勤现场离开的张某、王某及其他同行者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正当行为,张某、王某在明知陆某警察身份的情况下,有配合的义务,但却采取暴力方式进行阻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张某、王某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表示悔罪,并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