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案件,张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郭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程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吴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为打击竞争对手开封市某广告公司,张某、郭某、程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张某制作了一个含有藏独标志的某酒业招商广告电子稿,吴某在明知张某等人欲损害该广告公司商业信誉的情况下,仍将该广告电子稿送交该广告公司,致使该广告被印刷20000余份并被散发,后被告人张某、郭某、程某等人通过网上跟帖、到本市工商局、省工商局等地举报该广告公司等方法,损害其商业信誉。
法院认为张某、郭某、程某、吴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了损害商业信誉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