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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消费一时爽 纳入失信悔断肠

  发布时间:2019-07-29 11:07:32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消费观念的转变,超前消费现象在年轻群体中越来越普遍。这一现象在鼓励人们更加努力工作去满足自己生活要求的同时,也有风险的另一方面,所以希望大家在超前消费的时候可以量力而行,不要给自己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压力,更不要产生经济纠纷,以免影响到自己的信誉。

    2016年4月15日,被告梁某为购买龙亭区某通讯器材店内的OPPO R7PLUS金色32G手机而寻求借款,为此梁某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借款协议,通过该公司寻找借款人,并授权该公司以梁某本人的名义代为签署借款协议,该公司向梁某收取客户服务费、借款管理费等费用。上述文件签订当日,梁某、该通讯器材店、深圳某公司三方共同签署了一份《商品交付确认书》,随后,梁某如愿领取该型号手机一部,深圳某公司遂将梁某作为借款人推荐至某网贷平台。

    一个月后,梁某、某网贷平台、深圳某公司、龙亭区某通讯器材店、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共同签署了网络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某网贷平台向梁某提供借款3359元,借款年华利率10%,还款分期期数为12期,每期偿还本息数额为295.31元。深圳某公司同意在梁某未按时偿还债务时立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立即向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银行监管账户转账等同于梁某当期应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以及协议约定的罚息和逾期违约金。

    借款合同签订后,梁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深圳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代梁某向北京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清偿了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共5022.82元后,为向梁某进行追偿,2019年2月,深圳某公司遂向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该笔费用明显超出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范围,经审理,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某公司支付代偿款422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深圳某公司代偿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梁某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深圳某公司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后,多次对梁某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希望梁某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是梁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并明确表示不会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在“四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依法将梁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生活当中处处受限的梁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十分后悔,现在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争取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希望法院能够解除对其采取的失信、限高措施。

    7月24日下午,在双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执行法官也依法将李某失信、限高解除。至此,该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张文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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